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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调整-NEW-

    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以下称《通知》 ),适当调整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1.关于防暑降温费支付的标准及期间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作成日:201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