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NEW-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5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9.htm
1、主要内容
(1)审查原则: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第一条)
(2)安全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第一条)
(3)审查内容: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道德、国家网络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第二条)
(4)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具体承担。(第三条)
(5)自贸试验区安全审查程序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第四条办理。(第三条)
(6)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但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影响的投资,联席会议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出具修改投资方案的书面承诺。外国投资者出具书面承诺后,联席会议可作出附加条件的审查意见。(第三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2、今后注意点
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全文共四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5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7.htm
1、主要内容
(1)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条)
(2)《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第三条)
(3)《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第四条)
2、今后注意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全文共六条)
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4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33.htm
1、主要内容
(1)战略定位: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第一条)
(2)发展目标: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第一条)
(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第三条)
(4)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外资准入;拓展新型贸易方式;提升航运服务功能;推进通关机制创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第三条)
(5)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扩大对台服务贸易开放。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推进电信和运输服务领域、商贸服务领域、建筑业服务领域、产品认证服务领域、工程技术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开放。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第三条)
(6)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第三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方案,将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
(全文共四条)
四、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4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31.htm
1、主要内容
(1)发展目标:深化完善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第一条)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协助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推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第二条)
(3)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企业登记住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等改革,开展集中登记试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探索许可证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第二条)
(4)完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探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多证联办”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第二条)
(5)积极推进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第二条)
(6)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程度。(第二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方案,研究完善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调整完善对外投资所得抵免方式;研究完善适用于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的税收制度。
(全文共两条)
五、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4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5.htm
1、主要内容
(1)战略定位: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第一条)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第三条)
(3)扩大投资领域开放: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第三条)
(4)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第三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方案,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文共四条)
六、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4月8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3.htm
1、主要内容
(1)战略定位: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第一条)
(2)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第三条)
(3)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建设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允许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第三条)
(4)增强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功能。引领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泛珠三角区域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第三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方案,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另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全文共五条)
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4月8日发布 2015年5月8日实施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504/20150400946303.shtml
1、主要内容
(1)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第二条)
(2)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第四条、第五条)
(3)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第十六条)
2、今后注意点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稳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备案,同时,建立起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服务机制,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而言,则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营造公开、透明和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投资环境。
(全文共十九条)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发布 2015年5月1日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175.html
1、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一条)
(2)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第二条)
(3)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七条)
(4)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九条)
2、今后注意点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全文共二十条)
作成日:201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