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称,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试点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以便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的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相比之前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批制度以及对结汇金额的比例控制,此36号文可谓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不过这种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完全的放手,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将被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相对于原有的汇综发 142号文有了一定突破。142号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仅可用于该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业务,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或发放贷款,而36号文规定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这就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另外,36号文还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这些新突破点对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发展业务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36号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思路,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基金层面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然后再划入被投资企业。不过,一些专业人士指出,因要求结汇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监管,银行对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原则仍然秉承142号文下的一贯原则,实质是将监管的环节从原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节延伸到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使用环节。新规的实际效果如何?将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审核原则及监管尺度。
稿件来源:外汇业网
作成日: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