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放松外商投资限制 明确外资公司注册适用新公司法
核心提示:根据通知,《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
6月24日,商务部发布通知,取消外商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是放松外商投资限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同样适用于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新公司法。
根据刊登在商务部网站的《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决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通知》并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除国务院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从条款中不难看出,《通知》所涉及有关外资公司开放注册的规定并未超出新公司法的范围。新公司法以取消成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最大亮点,而本次《通知》正是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后,监管部门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发布的首个行政法规。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建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新公司法与目前适用的外商投资相关法规,特别是商务部有关出资的规章之间存在抵触,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相应的矛盾,此次《通知》则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澄清。
根据通知,《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
有关外资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践向来格外复杂。公司法作为相关领域内的一般法,而三资企业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特别法,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具体适用原则相当复杂。2005 年公司法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之后,在实践中一度引起了相当的混乱,最终以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进行了整体性的澄清。甚至在上述四部委《执行意见》出台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随后发布了实施《执行意见》的通知,所涉实践问题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范建年表示,从法理上讲,公司法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应再适用,如果没有主管部门明文废止,该主管部门的各地方机构很有可能在实践中适用此前规章。“本次商务部明确废止有关法规,将给各地方商务部门实践操作提供直接指引。”
尽管对上述法律文件进行了废止,分析人士指出,商务部此次审核管理工作通知或仍存在缺陷。一些同样与公司法冲突的相关法规并未得到明确的废除指令,而从实践来看,即便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那些未得到明确废除指令的规章将可能被审批部门继续适用。
例如,2002 年发布的部委规章《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分别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定了人民币1000万元及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
印度律所D.H. Law Associates合伙人白大山(Santosh Pai)向本报表示,《通知》所提到的改革措施主要受益方为贸易公司、创业公司等中小型企业,对资金实力雄厚及有长期中国发展规划的大公司来说,公司注册、出资比例、注册资本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对外资来说,中国市场的核心问题在于整体市场环境及对外国产品接受程度。”
受经济增速放缓拖累,中国今年5月吸引外资数额出现同比下滑,跌幅为16个月以来最大。商务部在6月17日召开的月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中国5月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86亿美元,同比下滑6.7%,为2013年1月以来最大跌幅,4月为增长3.4%。累计来看,中国1-5月FDI金额489.1亿美元,同比增长2.8%,为一年来最差表现,4月为增长5.0%。
目前,三资企业法的修订或重新立法已经被纳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务部即将为此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国务院此前发布通知,决定派出督查组,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面督查。6月25日至7月5日,各督查组将分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重点督查内容包括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
稿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成日:2014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