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劳动合同的次数事宜
【问题】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复:1、 劳动合同续签次数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例如:
贵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08.1.1-2008.12.31),这计算为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又续签一年(2009.1.1-2009.12.31),这是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0年1月1日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贵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则上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两种除外情形:
(1)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如员工主动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成日:201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