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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解释

法制网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当前,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也最多。
  针对实践中少数货运代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运送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FOB贸易(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买卖哪一方交付提单这一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扣留有关单证,但对于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提单等运输单证则禁止扣留。

作成日:201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