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

Q:<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
我公司于2007年5月1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在201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将要到期,我公司不准备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A: 贵公司需要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贵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贵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贵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是需要注意,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作成日:201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