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就业的问题
Q:<关于外国人就业的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日本本社去年招聘了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日本人)。前一段时间日本本社准备把这名日本人派到我们公司工作。我们在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时,被告知该日本人不具有两年工作经历的条件。请问关于两年工作经历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A:《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该规定中“相应的工作经历”的表述赋予了外国人就业审批机关审查外国人工作经历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实务操作中,基于上述对“相应的工作经历”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要求。个别地方(上海市)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对相应的工作经历作了更为细化的解释,明确规定须有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经咨询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工作人员,在审查外国人在山东省就业申请时,对拟就业外国人有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的要求。虽然该工作人员称劳动部有相关规定,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规定的名称。对此,敝所律师查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并咨询了北京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查到“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的法规规定。我们推测,关于“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的要求可能是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内部操作规范。
作成日:201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