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Q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现有一名员工,2001年1月1日入职,从事管理岗位,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1年12月31日。 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果支付,应如何计算?

A:有关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1、贵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员工仍不同意续订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如果在本案中,贵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该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此时贵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该员工希望续签劳动合同,但贵公司不同意续签的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该员工希望续签而贵公司不同意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贵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较为特殊。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论因为员工原因还是公司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如果因为企业原因不再续签的,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即2011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作成日:20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