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Q:<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2008年6月1日又与其续签2年劳动合同。我们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在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是否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其签订的话,我公司会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A: 贵公司目前不需要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贵公司与该员工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贵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计算为第1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如果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计算为第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贵公司将面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该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贵公司仅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贵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成日:2010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