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员工续签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在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如果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公司须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工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成日:2009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