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问题咨询
Q:律师您好,我公司正打算与某公司签订壹份食品买卖合同,为了防止其收到货物后不付货款,也为了节省将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及成本,我注意到可以对《买卖合同》做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以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是这样吗?
A:根据《公证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时,债权文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内容: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五)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在实务中,因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不付货款有许多种原因,例如可能是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未按订单供货或者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可能对是否给付货款、给付多少货款等有争议,这样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据我们了解,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对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这类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力公证。
作成日:2009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