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缴纳工伤保险
顾某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12月31日。该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是顾某系非全日制劳动者。
分析: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概括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何种社会保险费。
劳社部发[2003]12号文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得知,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执法实务中,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和第六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践中,无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一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多个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