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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规则有哪些新变化?-【NEW】-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解释二》涉及的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对外赠予财产分割等问题,与此前实施的规则变化较大。敝所本次就《解释二》中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过户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间给予的房产如何分割,《解释二》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1)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给予另一方或者共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给予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2)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
若婚姻短暂且赠予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可能归赠予方,但可能需要给另一方合理补偿。(《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2.细化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按照《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断。(《解释二》第八条)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一般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决房屋归属,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需留意,《解释二》第八条并不包含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3.细化同居的财产分割规则
关于同居期间(仅限双方均无配偶)的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各自所得(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再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分割。(《解释二》第四条)

◆现地日系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的留意事项
除了上述还有一些新规定值得大家关注,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如何分割,“假离婚”逃避债权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对外赠予如何处理,夫妻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等等。现地驻在员以及与中国人跨国结婚、离婚的外籍人员,有必要正确理解该最新的法律规则及其实务适用情况。
中日两国除了法律差异外,还存在文化差异。若婚姻涉及中日两国,可以提前考虑协商家庭责任和财产制度(如分别所有制),避免离婚时因法律和文化差异而引发矛盾争议。
另外,关于跨国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处分,可能还涉及相关房产证明等的调取、公证认证手续以及境内判决境外执行难等问题。建议在涉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以及需要处理中国及日本境内房产等资产时,及时咨询和委托懂得中国和日本法律的律师进行妥善适当的处理。

作成日: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