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法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将具有重要影响。敝所本次就新法变化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等人员参考。
1.简化“视同销售”情形
新法对“视同销售”情形进行了大幅简化,仅列举了下述三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增值税法》第5条)
相比于现行规定,新法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以及“无偿提供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这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如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房产无偿租赁等)将不再视同销售。
需留意,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企业仍需注意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税。因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提供服务(如长期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仍可能面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增加销售额偏高核定征税条款
相比于现行法规,新法增加了“销售额明显偏高”时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条款。(《增值税法》第20条)
该条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买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增加进项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的情形。需留意,具体核定方法还需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但这一修订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产品及服务销售额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标准的监管力度。
3.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调整
新法对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法》第22条)例如:
(1)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2)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法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范围限定。这意味着,企业购买这些服务用于应税目的或转售时,将不再受到不得抵扣销项税的限定条件。这一修订或将有助于企业更合理地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务成本。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改要点外,新法在多个方面还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例如,新法增加了税务机关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大数据平台”,与多个部门协同,共同监管企业的税款处理。
敝所结合实务经验,简要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和实务留意点:
(1)正确理解新法的修订内容,确保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2)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3)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4)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发布的配套文件,与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法的规定。
作成日: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