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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洗钱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NEW]-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的修订内容较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运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部分内容简单介绍如下,供参考。

1.增加反洗钱的规制主体范围
旧的《反洗钱法》主要规制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领域的监管,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具体义务。
新法将更多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等)纳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并为其设定了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63条、64条)
另外,新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权力,允许其根据新兴的洗钱风险将有必要的机构列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法》第64条)

2.新增“风险适应”规则
新法结合国际通行的“以风险为导向”原则,新增“风险适应”的表述及规则。即保持反洗钱的措施与洗钱的风险大小相适应,保障正常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反洗钱法》第4条、第30条)
实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被执法检查时,可以援用该项原则,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反洗钱风险管控措施与洗钱风险相当,申请免除超出其范围的义务或要求。
需留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银行等机构对自己采取限制交易金额、频次及拒绝办理业务等风险管控措施时,企业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企业不涉及洗钱或洗钱风险低,以此与银行等机构交涉,排除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保障企业的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

3.行政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增加
相比于旧法,新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体系的监管和要求更加严格,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更广。
(1)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增加
如果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内控合规制度、负责部门、人员设置、风险评估、独立审计、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人履职等多方面未能有效执行内控合规要求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给予企业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2条)
(2)处罚力度增加
对有上述行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警告、罚款(最高200万元)、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义务等行政处罚方式,大大增加了行政处罚力度,具体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等有所不同。(《反洗钱法》第52条)
(3)董监高或负责人员等个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除了对单位处罚之外,金融机构有规定违规行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也可能会受到包括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6条)
需留意,对个人是否进行处罚,反洗钱执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反洗钱法》除了上述修订要点外,还对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的义务(内控合规制度及体系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等等)进行了列举和规定。中国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的合规要求更高,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并正确理解新《反洗钱法》修订的内容。
新法虽然主要是规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受该法的影响和限制。例如,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有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正确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等的义务。
另外,针对中国认定的恐怖组织和人员名单、安理会制裁名单和中国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上的组织和人员,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有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例如停止金融服务,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的义务。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避免交易受限或受到损失。

作成日: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