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外资弥补亏损、三项基金处理新规征求意见-【NEW】-
为了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新《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中新修订的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新规定保持一致。2024年11月1日,财务部办公厅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2月1日。
该《通知》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余额处理等3个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本次弊所简单介绍如下,供各现地日系企业参考。
1.限定了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程序
新《公司法》允许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但并未对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为了保障债权人及企业的权益,避免股东通过弥补亏损的方式抽逃出资,该《通知》对用于弥补亏损(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界限)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限定。(《通知》第一条)
(1)用于弥补亏损的限于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弥补亏损有使用的先后程序,即应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再使用资本公积金冲减。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金额不得为负数。
(3)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由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方案(《通知》细化了弥补亏损方案的必要内容),提交股东/股东会批准,无需履行通知公司债权人或公告等程序。
需留意:
①《通知》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即将弥补亏损的时间节点置于企业每年度经营完成且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后。
②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也并非仅限于上述(1)中的资本公积金。为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对于资本公积金中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具有限定用途的部分,事先经过权属方或者用途限定方的同意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2.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履行资产评估和内部决策程序
新《公司法》新增了以股权、债权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方式。但是实务中,因债权的真实性、不确定性和可实现性风险较高,容易造成虚假出资。因此,该《通知》规定,股东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设立或增资事项履行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通知》第二条)
另外需留意,如果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等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话,作为企业来说,其有取得律师等专业法律意见的义务。
3.对外资企业“三项基金”的余额处理作出规制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等同时废止,此前外资企业按“外资三法”等提取的“三项基金”如何处理成了多数企业关心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通知》第三条)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这意味着,企业仍需将该笔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员工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不能随意转为企业利润。同时企业对后续是否继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有自主决策权。(《通知》第三条)
◆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通知》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日系企业如有任何意见和想法,可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虽然该《通知》目前尚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该《通知》正式公布并实施后,将对现地日系企业处理弥补亏损、非货币财产出资及外资“三项基金”等事项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必要重点留意和遵守《通知》规定的合规要求。
例如,企业在接受股东的债权出资前,有必要委托现地律师对债权的剩余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抵消事由或抵消权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综合评估债权实现难度、期限、条件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成日:2024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