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系企业要学会正确使用“竞业限制”条款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还可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如果不当使用“竞业限制”条款,不仅无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还会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敝所本次简要介绍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供各企业参考。
Q1:为什么要约定竞业限制呢?
A:约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即不允许员工与公司同业竞争。
一般来说,签订竞业限制的员工是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
需留意,对于不掌握公司秘密的一般员工,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反而会增加企业成本支出,且实务中法院可能会认为该限制缺乏正当性,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Q2:企业如何正确约定和使用“竞业限制”条款呢?
A: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可以随意约定,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
(1)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超过2年。该2年期限从员工离职日期起算,超过的期限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的约定需合理
比如不宜将竞业限制的地域直接约定为中国全国,禁止或限制从事的工作也应是与员工接触保密信息有关联性的业务。
(3)企业如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员工可以要求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36条)
实务中,若企业超过3个月未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则存在员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
Q3:若未签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是否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保密呢?
A:一般来说,保守公司秘密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劳动者不仅在职时要履行保密义务,离职后仍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其保密义务并不会因为离职而免除。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3条、90条)
◆对日系企业及中资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企业调查离职员工的就业情况需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合理约定离职员工定期向公司汇报就业的基本情况,确认新公司是否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企业可以结合竞业限制的成本支出及达到的竞业限制效果,综合判断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哪些员工签订。
除竞业限制外,公司也有必要建立、健全公司的保密制度,比如与员工的保密协议,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职责等,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保密宣传。与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了解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出现问题时尽快与中国现地律师商讨对策,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损失扩大。
作成日:2024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