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VS董事·高级管理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增强-【NEW】-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是公司合规经营治理的重要参与人员。本次新《公司法》就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多处修改,首次规定董事、高管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敝所本次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董事、高管参考。
1.董事、高管对第三方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原则上,董事、高管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侵害公司外部第三方的利益时,由公司对外承担替代责任或雇主责任,然后公司向有过错的董事、高管追偿。
而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董事和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相关董事、高管个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91条)
实务中,多数观点认为,董事、高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由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留意,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也需要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192条)
2.董事、高管责任的风险转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这是立法中首次明确公司为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新《公司法》第193条)
需留意,该董事责任保险并非对公司董事所造成任何损害赔偿都承担保险责任,该董事责任险只有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并且因不当履职或过失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董事故意或犯罪等行为而引发的责任承担,保险公司一般是免责的。
另外,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或董事与受损方达成的和解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是否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才会予以赔偿等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关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董事责任的保险范围及免责情形还需要公司与各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的沟通交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责任调整,增加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实际上加重了董事、高管的义务。这意味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合规经营及治理要求提高。
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与有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及时沟通,了解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建立或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体系。加强合规培训,确保董事、高管了解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并研讨对应策略,尽最大限度规避或降低董事、高管以及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作成日: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