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清算义务将加重
近几年,由于疫情、社会整体经济形势、投资环境等影响,部分外资企业撤出中国,国内不少企业也关门倒闭。外资在撤出时,通常会采取解散清算、股转、股权回购等方式撤出中国市场。本次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则作出了许多调整。其中,公司清算义务人及责任的有关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次敝所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选定清算义务人的规则进行简要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加重了董事的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及启动清算程序之义务的人。新《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新《公司法》本次对此作出重大修改,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加重了董事的清算义务。(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
实务中,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决议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时,若公司董事未在规定时限(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内组织成立清算组,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董事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新《公司法》第232条第3款)
2.清算组成员可另行约定
清算组一般是指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实际事务的人员或专门机构。
此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未区分公司类型,将清算组成员限缩为董事,这符合实务中的组织及履行清算义务的需求。(新《公司法》第232条第2款)
但需留意,新《公司法》也同时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自主约定,允许企业意思自治。(新《公司法》第232条第2款)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的调整,实际上加重了董事的义务。这意味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及公司本身的合规经营及治理要求更加提高。
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与有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及时沟通,了解清算规则的最新变化,在撤退时选择最优的退出方案(解散清算、股转、股权回购、减资、司法清算等),最大限度的降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的责任和风险,这可能将成为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需研讨对应的重要课题之一。
作成日: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