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首违不罚清单-[NEW]-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企业、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执法关注的重点领域。那么是不是只要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会被处罚呢?
2024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下称《首违不罚清单》)《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下称《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意见,对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现简要介绍如下,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日系企业参考。
1.食品销售首次违法行为不罚清单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因疏忽过失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该《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8种“首次违法”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②食品经营许可到期但未延续;
③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
④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⑦在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
⑧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需留意,并非只要有上述行为,就可以免罚。清单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分别列举了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行为所对应的全部条件才可以免罚。
该《首违不罚清单》对“首次违法”进行了界定。企业并非只有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才是“首次违法”,如果同一企业在2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也被认定为“首次违法”。
2.轻微违法不罚的4种违法行为
该《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列举了以下4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相较于首违不罚的情形,上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成立条件更为严格,对违法货值金额、食品来源及是否引发食源性疾病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将难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两个清单旨在创造更好的食品生产销售营商环境,但是,想要不罚或减轻处罚,都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才能真正降低“违法成本”。
虽然有的食品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但实务中也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今年及历年的“315晚会”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和严厉处罚,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到合规经营管理。
作成日:2024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