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实施细则7月1日起实施-[NEW]-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消费索赔时,投诉举报行为受规制
实务中,有些消费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随意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导致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
该《条例》对消费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这对合规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例如:
(1)投诉举报不是随意实施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若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利的,可能会被追责。(第27条)
(2)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3倍等惩罚性赔偿规则。(第49条)
需留意,消费者需采取合理方式维权。经营者在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或维权时,及时调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并以好的态度与消费者沟通解决方案,这样可能会避免激化矛盾,和平解决问题。
2.留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必要性
有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会采用默认授权或者一次概括授权的方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若不提供该些个人信息,消费者可能无法享受商品或服务。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需留意,经营者在实务中可以根据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特点,考虑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收集方式(明示默示、单次或概括授权)、收集范围,避免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个人年龄、生日等等)而被处罚。(第23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细化规定,在缺陷产品处理、虚假宣传、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预付式消费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经营者的合规经营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条例》新增及细化的内容,在《条例》生效之前进行自查,合规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关注当地的执法动向,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媒体进行不正当报道,影响企业声誉、商誉。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作成日: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