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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设定及实施的规制新规-[NEW]-

政府对企业的罚款等处罚一直以来是各企业关心和规避的重点。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是国务院首次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规制,旨在监督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地使用行政处罚权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政府的罚款设定权将受限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未设定罚款的,在部门规章中不能增设罚款,增设的罚款条款无效。(第4条)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如果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设定罚款。(第5条)
另外,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如果设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情形除外。(第6条)

2.政府的罚款实施将受限
政府当局在罚款时,要根据事实、行为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判定,不能随意给与顶格或高额罚款。各地政府要对同类案件做类似的处罚,不能同案不同罚。政府当局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企业可尝试借鉴并与政府当局交涉。(第9条)

3.企业可准备“减免或从轻处罚”证据与当局交涉
若企业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企业可准备好“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等有关证据,与政府当局交涉给与企业减免或从轻处罚。(第10条)

◆对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指导意见》目前仍是原则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罚款设定及实施行为,后续各级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具体细化的规定。各日系企业与驻在员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动向,参与有关政策制定、废止、实施的听证会,准确理解当地政策的真实意思及实施情况。遇到政府当局的执法时,及时与现地律师商讨,准备相应证据与政府当局交涉抗辩。

作成日: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