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驻在员个税优惠延续实施-【NEW】-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下称“29号公告”),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下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做出规定。敝所对29号公告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参考。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二选一”
29号公告规定,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的优惠政策。(第一条)
上述符合居民个人条件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不区分国籍)。
该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驻在员及企业需关注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变化动态。(第二条)
需留意,上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有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且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进行变更。
2.关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对象是居民个人,外籍非居民个人是不能享受该政策的。即在中国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对象是外籍个人,无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享受。
◆对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的建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均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文件等由税务机关审核,并且不同资料有不同的保存年限的要求,例如,个税专项扣除的资料需要留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实务中,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通常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稽查内容,企业及驻在员在对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的掌握方面往往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有必要事先与现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沟通,敝所可以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对应方案。
作成日:2023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