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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摔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孙某2008年5月起在某建筑公司做泥瓦工,日工资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孙某投保。2008年11月8日下午,孙某接受公司安排参与维修某大楼。在作业时,五楼的拐角处有两个窗口相隔约1米左右,孙某图省事,违反公司规定,从一个窗口往另一个窗口跳,不幸坠下摔成重伤,被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未治愈。此期间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1月起,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致使孙某到 2009年3月欠医院医药费5624.29元。由于孙某右肘僵直,可实行人工关节术,费用需5000元。孙某向公司提出应确认为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回答说,孙某是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受伤的,因蓄意违章而受伤、致残的,不应认定工伤,不同意孙某的要求。孙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继续治疗费5000元,补发工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孙某属6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支付2009年 1月后拖欠孙某的医药费5624.29元,并支付孙某下列费用:其右肘关节人工关节术所需治疗费5000元;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孙某治疗期间的工资3250元;一次性支付孙某生活补助费25500元,以及交通费、案件受理费等。

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受伤而引起的工伤争议。职工在工作期间负伤、致残及死亡的,不论是否本人有过错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虽由于违章作业而受伤,但并不影响其工伤成立,孙某应获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也在于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成日:201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