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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满15年后停保将影响个人养老金水平

个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继续缴费?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参保后,户籍调入本市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本期将是周刊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的最后一期,广大读者若有其他问题,可致电或发送邮件进行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联系相关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人力保障》周刊:退休人员如何异地领取养老待遇?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确定,不再办理转移手续,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可通过银行异地结算存取方式办理。

《人力保障》周刊:职工跨地区转移,统筹金部分(单位缴费)只转12%,会不会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答:不会,职工跨地区转移,统筹金部分(单位缴费)只转12%部分,这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属于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人力保障》周刊:个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继续缴费?

答: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参保职工暂停缴费期间,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是否属于在本市就业的?此类人员如何办理参保?如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性工作,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应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青岛市市内四区从业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青岛市其他区、市从业的,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保时,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按规定予以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人力保障》周刊: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参保后,户籍调入本市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按规定在本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后,户籍调入我市的,其临时缴费账户予以调整为正常缴费账户,并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本市户籍人员在青岛市参保缴费后,户籍迁往外省城镇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本市户籍人员在青岛市参保缴费后,户籍迁往外省的,若其继续在本市参保,可仍按原办法参保缴费;若其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应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保而是去其他城市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将在青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额转移至新参保所在地,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接续至确定的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成日:201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