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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NEW】-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现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相较于原《暂行办法》,新《办法》结合实务中新出现的互联网广告形式、经营模式等现状,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内涵、广告行为、主体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本次敝所对修订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修改要点

1.新增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范围

《办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11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概念中的“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这一附加条件,将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修改为“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第4条)

这意味着,除广告发布者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同样负有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未履行核对义务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即使委托他人发布广告,也需留意对广告内容合规性的核对。

2.经审查类的广告内容剪辑修改需重新进行审查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广告,发布之前需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
实务中,对于上述产品的广告,为了达到更好地宣传效果,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将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但是需留意,若对广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的话,需重新进行审查,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

3.细化了非“一键关闭”的具体情形

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本《办法》细化了非“一键关闭”的具体情形:
(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办法》第10条)

需留意,有上述情形的,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的罚款。

4.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也需建立广告档案

广告主自行通过网站、网络店铺页面、APP、公众号等发布广告的,需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计算)。若违规的话,最高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13条、第14条)

但是本《办法》并未对广告档案所包含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后续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和新媒体营销渠道的发展,越来越多企业的广告宣传偏向互联网广告模式。该《办法》的修订意味着中国政府当局将加强对互联网广告领域的监管执法。日系企业在自己的网站、网络店铺、公众号等推销商品或服务时,结合《广告法》、该《办法》的相关规则,自行或委托现地律师评估自身的网络营销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之处,并进行合规调整的话,可能将避免被政府当局处罚、影响企业声誉形象等情况的发生。

另外,在被政府当局调查时,可以与担当人员沟通交涉,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争取尽量减轻或从轻处罚。

作成日: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