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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NEW】-

4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称《判定标准》),自5月15日起实施,原《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相比于2017版判定标准,新版《判定标准》的判定标准数量由59项增加至64项,部分判定标准有所增加或删减,对企业及政府当局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重大影响。本次敝所对《判定标准》的部分内容要点说明如下,供相关企业参考。

1.适用范围具体化

新《判定标准》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该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第二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需遵照其他规定判断,而不是依据该《判定标准》判断。

2.列举了不同行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形

新《判定标准》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7种具体情形,其他多个行业的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例如,轻工企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第八条)

其中,上述第(7)项情形是本次新增加的内容。

3.其他内容

《判定标准》还对工贸企业涉及的3项管理风险隐患,以及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的14项情形进行了规制。

需留意,对于《判定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若无法正常运行或失效,都会被政府当局认定为有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四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政府当局针对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提升等因素,特制定了该《判定标准》。后续各地应管理部门会将该《判定标准》作为对企业日常或专项执法检查的依据,因此,日系企业可以在判定标准生效前了解相关变化,利用该《判定标准》及时排查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进行合规调整,防止被政府部门处罚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作成日: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