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处理

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新妇保法”)正式实施。新妇保法以及其他法律均规定,企业应给予“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保护,例如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等等。实务中,许多女员工以此为“万能护身符”而消极怠工,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本期敝所将结合下述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企业参考。

◆案例简介
L于2019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向L发放了《就业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员工负有按时出勤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2023年1月27日,L产假结束,但迟迟未返岗,也未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询问其事由也未回复。

2023年2月14日,A公司依照《就业规则》相关条款,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L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其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是否有权解雇L?是否还有其他解雇L的途径?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A公司有权解雇L

A公司依法制定《就业规则》并及时地向L发放、L也签字确认,《就业规则》对L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

L在产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岗,但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的规定解除其的劳动合同。

法律给予“三期”女员工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若女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若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况,除上述可以解雇“三期”女员工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提前关闭时,劳动合同的一方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也可以提前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也有许多女员工会主动提出离职,此种情形的风险较小。因此,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涉及女员工特殊保护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很多,处理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若有不尽之处,企业可具体咨询现地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1.中国法律对员工旷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企业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及时向员工公布。

2.新妇保法相较于原妇保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也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追责及处罚措施。为避免承担相关责任,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新妇保法中的其他内容,并依照其条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明之处可联系中国现地律师咨询。

作成日: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