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日补休可以顶替加班费
【案例】
小曲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质检员。该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到国外,由于购货方时间要求紧迫,经常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以后,公司通常不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而是安排职工补休。小曲的家在外地,每到周末就与几个也在当地工作的老乡聚会,当公司安排其补休时,因不是星期天,几个老乡都在工作,他感到无所事事,因而觉得公司调整其休息日,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再安排补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
公司的做法合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例中,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而让职工在休息日加班,然后安排其补休,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及有关规定,没有侵害这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过,如果企业安排这位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则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