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基本医保参保患者怎样报销医疗费?
“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医疗费报销结算方式不断规范。在正常情况下,参保患者的费用结算都应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但有些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报销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为帮助广大参保患者了解具体规定,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现将采访内容做如下摘要供读者参考。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哪些特定情况下参保患者医疗费报销业务需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负责人: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下列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符合报销规定且在报销范围之内的,可以在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医疗费用,包括异地急诊、异地安置、异地转诊、长期驻外人员、大学生居住地住院、离休人员异地安置等医疗费报销业务;
2、参保人员单位欠缴保险费,因病住院由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整体补缴保险费用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
3、少年儿童发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
4、公务员、保健对象欠缴公务员补助、补贴的,补缴后的补报。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医疗费收据(发票)是办理医疗费报销的重要材料,参保患者在取得收据(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负责人:参保患者取得医疗费票据时要注意以下5点。
1、医疗费收据(发票)必须印制有财政(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
2、必须是医疗费收据(发票)收据联,并加盖有效的财务印鉴,不能是存根联、记账联。
3、医疗费收据(发票)填制日期、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一经涂改,不予受理。
4、姓名必须与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上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5、其他票面要素必须符合医保报销的相关规定。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尚未起名的新生儿发生医疗费,医疗费收据(发票)应如何填写,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应提供哪些相应证明材料?
负责人:尚未起名的新生儿发生医疗费,医疗费收据(发票)应填写其监护人的姓名,如“某某之子”、“某某之女”。在办理完户籍和参保手续后,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时,应持有可以证明新生儿和监护人之间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例如户口簿、出生证明、身份证,以及其他材料来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参保患者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需要办理索赔手续,并且已在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费收据(发票)应如何提供?
负责人:参保患者应先办理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再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医疗费收据原件留存于医保中心。办理商业保险时,持医疗费收据(发票)复印件和医保中心开具的原件留存证明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医疗费原始收据(发票)丢失,如何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负责人: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应在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发票丢失后,需由原医疗机构出具发票丢失补开证明,连同其他材料递交医保中心。发票丢失补开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填制人姓名、患者姓名,住院号及住院起止时间,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内容,剂型、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人民币结算金额合计的大小写,清单所对应专用票据号码,以及卫生与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其他特别规定的内容。并由医院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章,并由医院经办人签字确认。
《人力保障》周刊记者:医疗费报销完毕后,哪些审批材料应妥善保留,有何用途?
负责人:参保患者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妥善保留医疗费报销审批材料,以便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对医疗费报销有疑问的;
2、参加商业保险,应由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
3、根据政府文件规定,享受民政部门医疗费用补助的;
4、在职职工,已参加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保险的;
5、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医疗费用补助的;
6、其他情况下,需使用报销审批材料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妥善保管以下材料:在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参保患者,应保留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在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参保患者,应保留医疗费收据(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医疗费用审核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