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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

禁止退保是对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个人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向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热议。近几年,全国许多流动人口密集地区,曾多次出现集中的民工“退保潮”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这个问题终于有了转机。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发布。这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实际是一种福音。为帮助广大关心该办法的读者准确理解政策,本刊编辑部依据当前情况就有关政策亮点分两期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出台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们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累计计算。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流动就业的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将有利于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有利于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一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生活,转变为城镇居民。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暂行办法》适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四个方面:

一是公平性原则。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保障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都应该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是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

四是分担性原则。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部分统筹金加以分担。

◇《暂行办法》制定的五项主要政策是什么?

制定的五项主要政策是:“跨省转移”是解决实行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强调的是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什么要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

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是一个损害。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去几年以来,由于实行农民工退保政策,农民工只是退回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而单位为农民工缴费所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是损失了。《暂行办法》实施后,一个农民工不管在中国的哪个城市,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仅可以将个人账户金连本带息全部领回,而且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终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养老金,去世后还能享受和城镇退休职工一样的救济金和丧葬补助费。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停止办理退保是对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国家是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地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即:参保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暂行办法》规定转移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没有一个参保地缴费满10年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劳动者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跨省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否受限制?

劳动者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任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正常缴费账户与临时缴费账户有何区别?

有两点不同:

1、参保人员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受理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同:

正常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所在地。

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向临时建账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正常缴费账户与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计算方法不同:

正常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只转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