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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公众的极度关注。当局虽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规,不断地强化对食品领域的执法监督,但是,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应对上述现象,20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该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9月17日。该规定共27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设置、具体要求,以及违法时的法律责任。现敝所对该规定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明确了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
该规定明确了下述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第5条):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
(3)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4)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5)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其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上述(1)中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另外,上述(3)(4)(5)中的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划分按照《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主要以企业员工人数、营业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第26条)

比如,中型餐饮企业当年度末的员工人数需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并且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强调了企业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必要性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任职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第19条)

企业如果未按该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将会被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会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员工及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且必要。(第21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虽然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待其出台实施后,会对在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

需留意,企业在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有必要留存相关的培训通知、培训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讲座资料、视频等),以及考核记录等资料,防止被政府部门检查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除了上述内容,企业也需留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的合规制定、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作成日: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