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与实务要点
据了解,自2022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听说这次对部分反垄断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合作、业务管理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敝所本次部分要点说明如下,供参考。
1.企业对垄断协议的抗辩事由增加了
本次修改新增了企业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抗辩事由,即企业如果举证证明该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务中,因为企业向其代理商、经销商发送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的通知,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进而进行处罚的事例不在少数。本法修改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将会更多地听取企业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陈述和抗辩。企业可以尝试与反垄断执法进行沟通说明,论证其行为不具有限制市场竞争效果,不会导致零售价格上涨,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证明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2.新增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
本次修改,针对垄断协议建立了“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参照6月27日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的规定,前述的法定标准是15%,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三款)
这样的话,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可能会降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某一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等数据综合分析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律师商讨应对策略,共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3.相关垄断行为的罚款数额将大幅提高
此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但是未实施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增加为最高300万元。而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即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会被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另外,本次修改也新增了倍数罚款的条款,即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5倍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明确了中国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执法领域(加强互联网、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对本企业所在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关注。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虽然对反垄断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但是也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建议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配套法规对反垄断法的细化规制,评估有关商业行为的反垄断风险,并进行合规调整。在遇到调查时,及时与律师研讨对应策略,与执法机构沟通、交涉,合理运用规则减轻或免除对企业的处罚。
作成日:2022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