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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吗?

市民陈女士:

我供职于一家国有公司,和男友没有办结婚登记就同居了。现我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因素,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单位知道后,勒令我去做“人流”,说如果未婚生育不但不能请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处分。请问,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劳动保障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此,你单位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首先,你有权请产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你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