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临时工”,必须签合同!
·案情简介
劳动监察部门近日接到举报,某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15名营业员,口头协议干3个月,并且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劳动监察部门立即派人到这个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小严对调查人员说,她是两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8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社会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
接受调查时,该公司副总经理吴强承认上述事实。他说,本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所以就招用了一批“临时工”,因为“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时间不长,干不了多长时间就离开了,所以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人员严肃指出,该公司招用所谓“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当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与所有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双薪的赔偿。同时,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被录用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全部社会保险费。经过耐心解释,吴强表示接受劳动监察人员的意见,限期做出整改。
·专家评析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前,确实有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往存有只要领工资有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
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还要承担每月支付双薪的赔偿。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