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规:进出口报关备案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国务院于2021年4月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注册登记规定》)进行修改,制定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案规定》对《注册登记规定》的条文作了大幅缩减,条文由46条缩减为16条,其中,不少条文发生变动,对日系企业的进出口及报关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介绍如下,供参考。
◆ 变化点及影响
1.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原《注册登记规定》要求,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而《备案规定》取消了这种限制,报关单位在中国范围内可同时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这样的话,各日系进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业务,而无需再花钱委托专门的报关企业报关。
2.放开对报关企业的限制
原《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报关企业只能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在关区外从事服务需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而《备案规定》取消了该地域限制,报关企业既可以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也可以在关区外的中国其他地域办理,这给报关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另外,原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能以其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报关业务,而现在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各日企在中国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分公司名义报关,减轻总公司的责任及负担。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变化外,海关总署也出台多项诸如“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资质、机构整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报关单位备案管理便利化措施。同时,海关总署也加强了对进出口及报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现场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在法规实施时,确保企业报关行为的合规性,防止被当局调查、甚至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作成日: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