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小丁觉得自己很幸运,大学毕业不久就被青岛一家外资企业录用为英文翻译,劳动合同订了3年,试用期半年。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月薪1600元,转正后月薪3000元。小丁仔细看了合同,发现没有什么不妥,并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接着报到上班。
◇因工作过失
被延长“试用期”
一天下班后,经理室主管火急火燎地打小丁手机,原来某外商刚刚到青,就要求与公司洽谈一笔生意。公司让小丁第二天(周日)一大早赶到公司。小丁头天夜里受凉患了感冒,早上体温还高,大早就匆匆忙忙赶到公司,主管拿出一份合同,让小丁赶紧翻译出来,忙乱中小丁把交货时间3个月误翻成了6个月,差点造成误会,幸好经理及时发现,经再三解释误会消除了,双方在订货合同上签了字。
周一上班,小丁接到经理室通知:鉴于你工作失误,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险些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决定对小丁延长试用期3个月。小丁接到通知,起初心里倒不觉怎么委屈,自己确实做错了事。后来想想,劳动合同条款不是双方协商订立的吗?试用期多长怎么单单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呢?
于是,小丁找来《劳动合同法》,发现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公司试用期工资也不符合规定。次日,小丁鼓起勇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解,那家外企同意撤销对小丁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如期给小丁转正。同时,按照转正后月工资80%的标准补足小丁试用期间的工资。
◇试用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我们知道,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劳动者试用期限也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同时,这一期限又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不能任凭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小丁在与用人单位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时,同意用人单位试用期为6个月的规定,应视作双方约定。由于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然合法有效。问题是在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能否再予以延长?
对此,《劳动法》第21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显然,那家外企在小丁6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再延长3个月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用人单位思考的问题在于,对试用期内出了差错(如小丁翻译错误)甚至违纪违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用人单位
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当然,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一般性差错,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丁因病并在加班中出现的翻译错误,尽管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毕竟已经挽回。同时,小丁的水平和一贯表现也是好的,公司没有选择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正说明了这一点。公司对小丁的错误可以依据厂规厂纪给予适当处分,包括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她的试用期。
同时,公司在试用期工资确定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有两个限定: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按照上述标准80%核算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个限定,缺一不可。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成日:201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