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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不再享探亲假

我市职工张某,2003年2月退休。退休后张某仍住在我市。2008年8月,张某持两年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4张,计人民币670余元,要求原单位予以报销。单位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张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单位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的决定。

对此,社会保险办相关专家表示,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因而探亲路费自然也不能报销。该专家认为,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像职工探亲假待遇,包括时间、路费报销标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是企业的生产性而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对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施行。退休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不应再享受这项待遇。

(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

作成日:2010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