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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出新规【-NEW-】

4月13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时,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敝所对《办法》几个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相关日系企业参考。

◆ 《办法》主要要点
《办法》相较于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由64条扩增至79条,加强了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以及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代理商等企业的监督管理。

1.新增对进口食品的“合格评定”制度

《办法》第10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并列明“合格评定”包含的主要项目。第12条至第17条对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资料、审查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

2.细化对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的具体要求。

《办法》第30条详细规定了进口鲜冻肉类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具体内容。

3.新增“申报前监管申请”规定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在出口食品前应向生产地或组货地的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检后才可以出口。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增加,《办法》在对进出口食品企业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时,也为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各相关日系企业需及时了解与进出口食品相关的规则,及时调整企业内部与外部食品安全管理、供货商评估等制度,并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敝所希望能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尽量避免企业被处罚,造成经济或信用损失,甚至引起刑事处罚。

作成日: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