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处理

劳务管理:员工签的自愿放弃投保有效吗?

Q:我公司是一家位于开发区的日系生产型企业,前段时间招聘车间工人时,有部分员工提出,希望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可与公司签署书面的不投保承诺书),这样员工个人拿到手后的工资会多一些,请问既然是员工个人提出的,我公司可以同意员工的要求吗?

A实践中,员工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岗位人员而言,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工资方式发给员工个人。但是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所以即使员工签了自愿不投保承诺书,也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不缴纳社保的风险

(1)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员工还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员工一旦反悔后投诉至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并可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

2、企业留意点或应对

(1)在员工招聘环节,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避免录用后为此事牵扯企业更多精力。

(2)针对已录用员工提出此类请求的,应坚决不予同意。

(3)尽快梳理企业内全部员工是否已经有签署类似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的情形,如果有,尽快委托律师与员工沟通,完成社保的缴纳手续。如果涉及补缴的,所产生的滞纳金部分,可由员工承担或企业与员工分担(青岛中院判例支持双方分担滞纳金)。

(4)委托律师与主管政府部门就该事宜合法性及社保补缴、行政处罚等进行必要的交涉、沟通,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5)务必与律师商谈,由律师协助公司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无漏洞,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风险案例发生。

(6)在公司举办不同层级员工参加的各类法律讲座,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

作成日:2021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