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劳动监察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山东省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和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相对于原条例,条文数量由37条大幅压缩至23条,原文大部分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序的修改,部分条款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对劳动监察的管辖、内容、调查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比如,有的单位因住所地与实际经营用工的地址不一致,劳动者与单位存在纠纷时,可能会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条例》修改后,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受理,改为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请各企业留意。
对于《条例》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比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哪些具体内容进行监察、调查期限为多久等问题,敝所在此不再一一介绍。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敝所,敝所也愿意随时与各企业沟通、交流。
作成日: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