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社保费用减免、延期缴纳政策延长

      在3月24日发表的本栏目文章《第155回 社会保険料の一時的な減免、納付猶予に関する新政策》中,向大家介绍了中国政府在2020年2月公布的临时性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应负担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以下简称“2月社保政策”)。6月22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新规定(以下简称“6月社保政策”),决定将部分类型社会保险的减免、延期缴纳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本次对6月社保政策的要点进行解说。

◇ 2月社保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现地企业的负担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现地企业需要以员工工资为基数按照相当高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目前北京市的比例接近40%),成为企业的一项高额成本。由于2月社保政策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即使在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许多现地企业也只是出现了可承受的亏损,度过了最为困难的时期。随着中国经济自4月份起开始回复(全国GDP增长率从第一季度的-6.8%,提升为第二季度的3.2%),部分企业甚至受益于本项新政策而实现了盈利。

◇ 6月社保政策的内容及留意点
      在现行的社会保险“二元化”管理体制下(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社部管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国家医保局管理),需要分别确认有关两类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内容。

1、养老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
① 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从原有的“不超过5个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②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从原有的“不超过3个月”变更为“执行到2020年6月底”。
③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
④ 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费,延长期限从原来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变更为“可以延期至2020年12月底缴纳”,延长期间免收滞纳金。
⑤ 本次新增的一项规定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的基数下限标准,这将有利于减少员工个人的社保费负担。

留意点:
① 在不违反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各省自行决定具体的缴费减免比例及期限,因此在不同省份之间存在差异。北京市在免缴、延长缴费期限的设置上与人社部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在缴费手续等程序性规定方面做了一些细化规定。
② 仅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不减免员工缴纳部分,但北京市等部分省份规定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部分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③ 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与2月政策相同,仍然是基于员工人数和年营业收入,但根据行业不同具体的标准有所不同。以制造业为例,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人民币4亿元以下的,属于中小微企业。

2、针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在近期并未出台新的规定,因此仍需按照该局在2月21日公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进行执行,目前医疗保险的免缴及缓缴政策已经执行结束。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因中国经济和社会运行状况逐步恢复正常,6月政策相比于2月政策的减免和延期范围有所减小,但对于现地企业而言仍然是能够减少企业经营成本的利好政策,建议在华日系企业及时与企业所在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以继续享受新政策所带来的好处。另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成本的变化确认、调整现地企业的短期经营方针。

作成日:2020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