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中企业需要自证清白
问:听说《民法典》规定排污企业需要证明自己对环境污染没有责任,对于排污企业来说,应该如何应对呢?
答:在中国环保规制日趋严格化的大背景下,环保相关法律的动态一直都在牵动着现地企业的神经。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作为侵权人的排污企业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企业的举证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旦企业无法自证清白,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修复环境。
◇企业承担举证责任的底层逻辑在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失衡
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含义是案件事实及请求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来,其就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般来说是大企业,受害人一方通常为个人,此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受害人显著不利,基于双方举证能力失衡的考虑,对类似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威慑、预防,对环境污染案件特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下的企业环保对应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好全过程管理
作为排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排污可能需要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事前:企业在新建污染项目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充分评估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风险。
事中:在生产过程中,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法排放污染物,做好排污数据整理及资料保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后:发生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现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一定要加强环保意识。
以上弊所就排污企业对应进行了简要介绍,但由于排污企业情况各有不同,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研讨对应,在本文中弊所就不一一展开说明了,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联系弊所咨询。此外,环境污染涉及复杂且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在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作成日: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