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对员工受到的性骚扰承担责任吗?
Q:我公司是销售食品的日企,我比较关注性骚扰这个点,原因是我公司员工之间也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让我非常困扰。我公司曾发生过中国高管对下属之间的性骚扰,这个事件与我们公司有关联吗?我们公司有义务去处理吗?
A:
◇“性骚扰”的前世今生
1、各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都相当重视,欧盟、日本民法典、香港《性别歧视条例》等均有相关规定,2002年4月,美国发生一个案例,法院最终判决企业向受到性骚扰的员工赔偿3000万美元,成为赔偿金额最大的性骚扰案件之一。
2、在中国,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最早出现在2005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3、以 “性骚扰“三个字为关键字,我们搜索到近1000份民事判决书,北京、上海、广东判例最多,说明性骚扰是一个相对高发的问题。
◇员工之间发生性骚扰,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员工之间发生性骚扰,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吗?这是很多企业都存在的疑问。
在《民法典》出台前,该问题实务中确实有很大争议,原因是之前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1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是,对于企业具体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日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企业采取的措施
1、重视《就业规则》的作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等规定,在《就业规则》添加性骚扰的预防、处罚条款。
2、委托律师向员工讲解关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知识。
3、设立员工投诉性骚扰的举报渠道(如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举报热线)。
◇律师建议
1、在公司调查性骚扰过程中,注意对涉嫌性骚扰员工及被骚扰员工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以免受害员工信息被公开后造成二次伤害。
2、民法典明确男性为性骚扰受害对象。
此次民法典将受害者笼统规定为“他人”,这是中国首次承认男性和女性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同时,男性与男性之间、女性与女性之间,即同性之间如果出现民法典界定的性骚扰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
作成日:2020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