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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个人工商户缓缴所得税至明年

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已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可缓缴所得税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5月1日及之前已缴纳所得税的,可申请税务局退还。建议日企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通知,运用惠企政策缓解疫情影响。

作成日: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