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关系处理新意见
2020年4月29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5年5月31日。
《意见》主要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对社会和企业关注且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作进一步规定,使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以下是《意见》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1、对争议问题进行重申和明确
(1)企业招用以下两类人员的,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①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②已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
(2)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医疗期、防暑降温费等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
(3)明确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
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②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除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的合同外;
2、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履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原则上约定优先,但与实际不符时以实际履行为准;
(2)承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需协商一致且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
3、对劳动争议问题统一意见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改正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二倍经济赔偿金的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月1日分段计算;
《意见》还对企业生产困难时降低劳动报酬的程序、特殊情况下调整工作岗位、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企业如有任何问题可来函或来所面谈。温馨提示:请提前来电或邮件预约为盼!
作成日: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