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多年司法审判实践,针对外商投资领域易发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解释》条文共7条,聚焦于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明确适用《解释》的合同纠纷范围
根据规定,可适用《解释》的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 外国投资者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合同纠纷。投资合同具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②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 明确投资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投资合同无效:
①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
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三、 明确投资合同有效的情形
根据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投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①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即使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② 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③ 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此次《解释》详细列举了投资合同有效及无效的多种情形,尽可能朝着促进投资合同有效,促进外商投资的方向来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签订投资合同提供指引。后续日资企业在中国签订投资合同时应重点关注负面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投资合同时应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避免所签订的投资合同因违反负面清单或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据此产生纠纷。
作成日: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