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防止用政府投资建楼堂馆所
■进一步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完善投资责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资数额不断上升,2009年仅中央投资就近1万亿元之巨。这些政府投资对履行政府职能,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防止用于楼堂馆所、“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是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
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有利于解决政府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项目单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拍脑袋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对此,条例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项目单位如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等行为,投资主管等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成日:2010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