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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12月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王晨说,自今年6月1日《管理规定》施行以来,一些外国机构积极提出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信息服务的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0家外国机构通过审批,获得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成日:2009年12月31日